最新案例解析之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021-8-23 来源:不详 浏览次数:

一、法律条文

《民法典》第二十四条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二、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认定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申请认定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主体,是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他(它)们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该认定。应具备的要件是:(1)被认定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2)须由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3)须经人民法院认定。法院审查属实的,作出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裁判,并指定监护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能力恢复的认定,请求的主体是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其要件是:(1)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成年人,已经恢复或者部分恢复了民事行为能力;(2)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的申请;(3)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申请认定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有关组织,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其中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是指依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设立的老年人组织,而不是乡、村等自愿设立的老年人协会等组织。

三、案例评析

年1月6日上午,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决宣告被申请人沈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该案是安徽法院在民法典施行后判决的首例案件。

被申请人沈某与申请人沈某某系兄妹关系,沈某于年被诊断为混合型痴呆、多系统萎缩、症状性癫痫等多种疾病长期卧床,生活不能自理。其兄沈某某向庐阳法院申请依法宣告沈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庐阳区法院根据沈某某的申请,医院司法鉴定所对沈某有无精神智能障碍,有无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为沈某系器质性智能障碍(重度)患者,无民事行为能力。诉讼中,两兄妹的母亲作为沈某的代理人参加诉讼,且同意由沈某某作为沈某的监护人。

庐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沈某与申请人沈某某系兄妹关系,沈某某依法有权向法院申请要求宣告沈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依法宣告沈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沈某的亲属同意由沈某某作为沈某的监护人,法院予以确认。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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