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问答怎样判断精神病人的治疗效果

2016-11-19 来源:不详 浏览次数:

每个家属都希望病人经过住院治疗之后能痊愈出院。那么,怎样来判断精神病人的治疗效果呢?

首先,要通过观察和交谈来判断病人原有的精神症状是否消失或好转。所谓精神症状,指精神活动——思维、情感、意志、行为等方面异常的种种表现。在分析病人精神症状时,不但要注意病人的行为和情感中引人注目的症状是否消失,更应该深入了解病人的思维和知觉的异常症状是否消失。

其次,判断病人的自知力是否恢复。所谓自知力,是指精神疾病患者对自己的病情的认识。能认识自己的精神症状是一种病态,并能分析何以是病态,这种情况称为“有自知力”,或“自知力完整”。不认为自己的精神症状时病态,否认自己有病,称为“无自知力”。介于二者之间的称为“自制力部分存在”。神经症的患者大多有自制力。重性精神病患者在疾病的早期,不少病人尚具有自制力,或多或少地能察觉到自己精神状态的变化,随病情发展,精神症状日趋活跃,病人也逐渐对自己的精神症状丧失了判断力,即没有自知力,因此不承认自己有病,真所谓“当局者迷”。经过治疗,随着病情的好转,自制力会逐渐恢复。临床上常把自知力恢复的程度,作为判定疗效的标准之一。只有当病人精神症状消失,真正认识到自己患有精神病,能够明确分辨出那些属于精神病态,愿意接受治疗,即自制力恢复了,才达到临床治愈的标准。如果病人精神症状大部分消失,自制力开始恢复,或症状全部消失,自知力恢复较差,或一些慢性精神分裂症病人,残留症状长期存在,如残留的听幻觉,病人对此可具较好的自知力而与幻听“和平共处”,其疗效只能称为显著好转。如果症状部分消失,仍无自知力,称为好转。精神症状未见好转称为无效。病情加重称为恶化。有些无自知力的病人,口头上承认自己有精神病,甚至承认某些精神症状是不正常的,以此来欺骗医生和家属,在精神科病房中并非少见。

第三,还要结合病人的社会适应能力、工作能力、生活能力恢复情况,病前个性有无改变。

总之,对精神病人的疗效评定,需综合,全面评估后,方可作出客观,准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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