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精神病患者无辜伤人承担侵权责

2024/10/9 来源:不详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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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对精神病患者讳莫如深,是因为不少人都认为精神病人犯罪,是不需要负法律责任的,甚至在许多人的认知里精神病成了一道无形的“免死金牌”……

但是,真的是这样吗?

举个案例

走廊偶遇却无辜被伤

原告冯某某与三被告钱某某、钱某某父亲、钱某某母亲系某小区邻居关系。一天,被告钱某某持菜刀在走廊挥舞并自言自语,恰巧原告上楼在走廊与被告钱某某相遇,被被告钱某某砍伤。医院住院治疗,原告自行支付医药费元。

而后,精神卫生中心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钱某某患精神分裂症(病期),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刑事责任能力。”

根据《民法总则》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包括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包括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被伤后造成损害找谁赔偿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时,当事人如何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六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时,赔偿责任如何确定?

首先必须得到肯定的一点是,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确立是以其与案件有无利害关系为标准,并不以其诉讼主体资格的确立决定由其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根据该规定,监护人责任系无过错责任。同时该条法律第二款规定:“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据此,赔偿主体具有特殊性,即责任主体与行为主体不一致,只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其监护人就应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在具体赔偿时,如果被监护人有财产的,应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的部分,由监护人承担。据此可以理解为监护人承担的是无过错的替代责任。

侵权时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诉讼时已经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有经济能力的,赔偿责任有谁来承担?

《民法通则》第条规定:“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十八周岁,在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该类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的难点系诉讼主体及赔偿责任如何确定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列监护人和被监护人为共同被告属合理必要,且在被监护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财产中先行赔偿,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承担。

法院审理裁判结果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应当得到保护,原、被告均应遵守法律,维护社会安定,不得侵犯他人的身体权、健康权。

案例中,被告钱某某持刀将原告砍伤,因鉴定机构作出钱某某无刑事责任能力及事发时精神分裂病期的鉴定意见,故推断其在事发时不属于完全行为能力人。被告钱某某的父亲及母亲作为侵权行为人的父母对此应承担监护责任。被告钱某某赔偿原告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如果被告钱某某无可执行财产,由被告钱某某的父亲、母亲赔偿。

注意

对精神病患者来说,家属在生活上的无微看护、情感上的抚慰疏导固然十分重要,但同时还要科学治疗、及时服药。

只有形成家庭和医疗机构的合力,才能阻滞患者病情的发展,减少对精神病人放任自流的现象,最终避免精神疾病带给家庭和社会的严重危害。

原标题:《精神病患者无辜伤人承担侵权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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