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报十堰法院两案例入选中国法院2023

2025/3/11 来源:不详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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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国家法官学院发布了《中国法院年度案例》,我市两篇案例在全国同类案例中脱颖而出,成功入选。

分别是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黄彦孟法官编写的《对相互矛盾的司法鉴定意见,要充分运用程序机制消除争议,准确认定事实———郑某某故意杀人案》和竹溪县人民法院梁祖奎法官编写的《醉酒伤害应根据参与人行为的原因力判断各自相应的民事责任——黄某某与沈某、吴某某等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中国法院年度案例

《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由国家法官学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共同编辑。自年编辑出版以来,已连续出版11年,该丛书刊载从全国法院系统遴选的案例精品,旨在总结提炼典型案例的裁判规则和裁判方法,发挥司法裁判规范、指导、评价、引领的重要作用。

案例1

对相互矛盾的司法鉴定意见,要充分运用程序机制消除争议,准确认定事实——郑某某故意杀人案

被告人郑某某与被害人解某因琐事久生积怨。年12月×日上午×时许,郑某某携带打杵和洋镐各一根到自己位于某县某村某组的承包地干活,途中遇见解某在地里焚烧玉米杆,郑某某趁解某不备,用打杵击打解某的头部致其死亡,又用洋镐将解某的双脚及左手斩断后逃离现场。逃跑途中,郑某某接到其帮扶干部张某的电话,在张某与处警民警的规劝下,郑某某主动投案。经法医鉴定,解某系他人击打头部,致重型机械性颅脑损伤并失血性休克死亡。侦查阶段,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以下简称:茅箭鉴定所)鉴定:郑某某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时,因受精神疾病的影响,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丧失,医学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判定为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被害人家属不服该鉴定意见,申请重新鉴定。医院司法鉴定所(以下简称:武汉鉴定中心)重新鉴定:被鉴定人郑某某的精神状态诊断为“偏执性人格障碍”,其案发时无病理性因素参与,作案时辨认能力及行为控制能力正常,评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公诉机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为依据,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阶段,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的,但提出应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认定被告人郑某某无刑事责任能力,宣告其不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的儿子郑某不服武汉鉴定中心所作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申请对郑某某进行精神病重新鉴定,并提交了郑某某妹妹等近亲属具有精神病史等证明材料。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员姜某某、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员唐某某出庭作证,接受了控辩双方的询问并提交了书面证言。

1.郑某某的儿子不服武汉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而申请重新鉴定,能否准许。2.郑某某有无刑事责任能力。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以上争议焦点经审查认为:

第一、上述两家鉴定机构及相关鉴定人均具有合法鉴定资质,各自鉴定意见书所援引鉴定依据虽存有差异,但不存在冲突,鉴定程序均合法有效,两份鉴定意见均具有证据能力。

第二、本案武汉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形式合法,鉴定过程和方法符合精神病鉴定专业的规范要求,鉴定意见完整。申请人也没有提出证明被告人精神异常的实质性的理由或者证据材料。对辩护人所提出的鉴定方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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