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宣城市卫计委公共服务清单公布
2020-3-4 来源:不详 浏览次数:次宣城市卫计委公共服务清单
主管部门:市卫计委
1事项名称
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信息公开
办理依据
《关于建立安徽省医疗服务信息社会公开制度的通知》(皖卫政法秘[]号):二、公开对象,全省范围内所有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三、公开内容,向社会公开的医疗服务信息包括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医疗费用、医疗质量、运行效率、服务满意度和服务承诺等6个方面。四、公开方式。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督促检查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信息社会公开落实情况,承担辖区内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信息社会公开的监督责任。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每半年、全年对本区域医疗机构的相关信息进行全面分析、科学比较,通过网站、新闻媒体等作出权威发布,也可在便民服务平台开辟医疗服务信息公开专栏,及时向社会公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信息。
实施(共同实施)单位
医政药政科
服务对象
公民
2事项名称
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
办理依据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第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第三十二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证及时运送。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皖政办秘〔〕19号):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要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实施(共同实施)单位
卫生应急办公室
服务对象
公民
3事项名称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补办信息核实转报
办理依据
国家卫生计生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补办办法》:一、申请补办合格证明前,申请人须在市、地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遗失启示,明确声明原合格证明(含姓名、年度、证书编号)已作废失效。二、申请补办合格证明需提交以下材料:(1)《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遗失补办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两份;(2)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3)补办合格证明当年度的准考证、成绩单的复印件一份(如遗失,需由所在单位或学校提供相关证明);(4)已刊登作废声明的报纸原件一份。三、申请人向所在考点提出申请并提交上述有关资料,考点初步审核后,报考区审核。四、考区汇总审核后,于每月20日前上报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五、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收到考区上报材料后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集中补办并下发至考区。
实施(共同实施)单位
科教人事科
服务对象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遗失人员
4事项名称
市属国有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助
办理依据
1.《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退休时,提高百分之五的退休金;企业职工退休时,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标准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所需经费,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国有企业改制、破产的,其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的发放依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2.《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终身无子女或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职工,退休时按百分之百发给退休金或者给予一次性补助。一次性补助标准,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所需经费,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
实施(共同实施)单位
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科
服务对象
市属国有企业职工、市属已改制(含破产、关闭、重组、处置资产安置职工企业逐步销号)国有企业退休职工
5事项名称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或损坏补办
办理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三章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实施(共同实施)单位
行政审批科
服务对象
由市级审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或损坏的医疗机构
6事项名称
放射诊疗许可证遗失或损坏补办
办理依据
《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卫监督发〔〕号)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遗失《放射诊疗许可证》,应当及时在发证机关所在地的主要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并在公告30日后的一个月内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办。
实施(共同实施)单位
行政审批科
服务对象
已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放射诊疗单位
7事项名称
放射工作人员证遗失或损坏补办
办理依据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原卫生部55号令)第六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实施(共同实施)单位
行政审批科
服务对象
已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的放射诊疗单位放射工作人员
8事项名称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许可证遗失或损坏补办
办理依据
经常性、常态化为群众认可的公共服务事项。
实施(共同实施)单位
行政审批科
服务对象
已取得《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9事项名称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遗失或损坏补办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63号)第五章第二十一条:申请延续、变更、注销和补发卫生行政许可批件的,应当由批件上注明的申请单位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省级涉水产品申报材料要求提交有关材料。
2.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省级卫生行政审批项目下放、委托下放承接工作的通知》(卫办秘〔〕号):一、下放内容4.《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项目中部分产品类型的审批发证,委托下放至市级卫生局。
实施(共同实施)单位
行政审批科
服务对象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
10事项名称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遗失或损坏补
办理依据
1.《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第二十三条:遗失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及时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登报申明,然后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补发申请。补发的卫生许可证沿用原卫生许可证号,批准日期为准予补发日期,在该日期后打印“补发”字样,原有效期限不变。
2.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省级卫生行政审批项目下放、委托下放承接工作的通知》(卫办秘〔〕号)一、下放内容三.《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中部分产品类型生产企业的审批发证,委托下放至市级卫生局。
实施(共同实施)单位
行政审批科
服务对象
已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
11事项名称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遗失或损坏补办
办理依据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二条:凡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实施(共同实施)单位
行政审批科
服务对象
市属的已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遗失或损坏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正本或副本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单位
12事项名称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遗失或损坏补办
办理依据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十条:凡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以及家庭接生技术服务的人员,必须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的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第十一条: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技术服务人员的资格考核,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从事婚前医学检查技术服务人员的资格考核,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以及从事家庭接生技术服务人员的资格考核,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实施(共同实施)单位
行政审批科
服务对象
市属医疗保健机构已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遗失或损坏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
13事项名称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遗失或损坏补办
办理依据
《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卫监督秘〔〕号)卫生许可证遗失的,应及时刊登遗失启事并申请补发卫生许可证,补发的卫生许可证重新编号,有效期不变。卫生许可证缺损申请补发卫生许可证的,收回缺损卫生许可证,补发的卫生许可证使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有效期不变。
实施(共同实施)单位
行政审批科
服务对象
已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机构
14事项名称
医师执业证书遗失或损坏补办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国家主席令第5号)第十二条: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2.《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5号)第十二条:《医师执业证书》应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毁损。如发生损坏或者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或换领。损坏的《医师执业证书》,应当交回原发证部门。《医师执业证书》遗失的,原持证人应当于15日内在当地指定报刊上予以公告。
实施(共同实施)单位
行政审批科
服务对象
医师执业证书遗失或损坏补办的医师
15事项名称
医师资格证书遗失或损坏补办初审转报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国家主席令第5号)第十二条:“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2.《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5号)第十二条:“《医师执业证书》应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毁损。如发生损坏或者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或换领。损坏的《医师执业证书》,应当交回原发证部门。《医师执业证书》遗失的,原持证人应当于15日内在当地指定报刊上予以公告。”
实施(共同实施)单位
行政审批科
服务对象
医师执业证书遗失或损坏补办的医师
16事项名称
护士执业证书遗失或损坏补办初审转报
办理依据
1.《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七条: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2.《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9号)第二条: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护士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第七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四)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六)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实施(共同实施)单位
行政审批科
服务对象
护士执业证书遗失或损毁的护士
17事项名称
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办理依据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年)第二十一条“设区的市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级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2.《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年)第二条“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以下简称医学会)可以设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组织和日常工作”。
实施(共同实施)单位
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
服务对象
医患双方
18事项名称
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
办理依据
《卫生部关于做好侵权责任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卫医管发〔〕61号)第四(二)条“对于司法机关或医患双方共同委托的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医学会应当受理,并可参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组织鉴定。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分级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执行”。
实施(共同实施)单位
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
服务对象
医患双方
19事项名称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
办理依据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60号)第五条“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由设区的市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负责”。
实施(共同实施)单位
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
服务对象
受种方、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
20事项名称
急救知识宣传培训
办理依据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4号)第二十九条:急救中心(站)医院应当向公众提供急救知识和技能的科普宣传和培训,提高公众急救意识和能力。
实施(共同实施)单位
市医疗急救中心
服务对象
本市群众
21事项名称
大型社会活动医疗保障
办理依据
社会各界在举办大型活动时,考虑会出现急症、伤情等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对活动期间的医疗保障工作极为重视。大型活动医疗保障体现的是政府职能,是政府赋予急救的一项重要工作。
实施(共同实施)单位
市医疗急救中心
服务对象
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
22事项名称
医保病人转院办理
办理依据
1.《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皖政[]27号)(七)医疗保险费的支付要规定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分开管理,不得互相挤占。个人帐户主要支付小病、小额或门诊医疗费用,也可以用于支付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及从统筹基金中支付时个人须自付的部分。统筹基金主要支付大病、大额或住院时起付标准以上个人自付部分以外的医疗费用。
2.《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在显著位置悬挂定点医疗机构标牌,供参合农民识别;在显著位置设置宣传栏与公示栏,宣传新农合补偿政策,公布就诊及报销流程,公示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第二十七条:定点医疗机构应按有关规定核对相关证件、证明材料,对住院者参合身份进行识别、确认与登记,并在病历、出院小结及HIS系统中标注。第二十八条:定点医疗机构按有关规定为参合农民提供规范的出院小结、费用清单及发票等材料。
实施(共同实施)单位
医院
服务对象
参加医保的公民
23事项名称
门诊挂号服务
办理依据
1.《安徽省物价局、卫生计生委、人社厅、财政厅、医医院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的实施意见》(皖价医〔〕21号):三、主要内容(四)对单纯购药及慢性病病人定期检查等不需提供新的治疗方案的,保留方便门诊(具体价格见附件2)。
2.《医院评审标准细则(年版)》(医院适用):2.2.1.1优化门诊布局结构,完善门诊管理制度,落实便民措施,减少就医等待,改善患者就医体验,有急危重症患者优先处置的制度与程序。
实施(共同实施)单位
医院
服务对象
公民
24事项名称
住院出入院办理
办理依据
《卫生部关于印发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通知》(卫医政发〔〕11号)第十六条:住院病历内容包括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危(重)通知书、医嘱单、辅助检查报告单、体温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资料等。第十七条:入院记录是指患者入院后,由经治医师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获得有关资料,并对这些资料归纳分析书写而成的记录。可分为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应当于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
实施(共同实施)单位
医院
服务对象
公民
25事项名称
健康体检办理
办理依据
《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卫医政发〔〕77号)第九条: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规范,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健康体检的质量。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受检者在健康体检中的医疗安全。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对受检者相应的告知义务。
实施(共同实施)单位
医院
服务对象
需要健康体检的公民
26事项名称
急诊急救医疗服务
办理依据
1.《卫生部关于印发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卫医政发()50号)第三条:医院急症诊疗的首诊场所,也是社会医疗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急诊科实行24小时开放,承担来院急诊患者的紧急诊疗服务,为患者及时获得后续的专科诊疗服务提供支持和保障。第五条:医院级别、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药品和技术力量,以保障急诊工作及时有效开展。第六条:医院内便于患者迅速到达的区域,并临近大型影像检查等急诊医疗依赖较强的部门。急诊科入口应当通畅,设有无障碍通道,方便轮椅、平车出入,并设有救护车通道和专用停靠处;有条件的可分设普通急诊患者、危重伤病患者和救护车出入通道。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二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证及时运送。
3.《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国家卫计委令第3号))第十条:急救中心(站)负责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指挥和调度,按照院前医疗急救需求配备通讯系统、救护车和医务人员,开展现场抢救和转运途中救治、监护。医院按照急救中心(站)指挥和调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第二十二条:急救中心(站)应当在接到“”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后,根据院前医疗急救需要迅速派出或者从医院派出救护车和院前医疗急救专业人员。第二十四条:急救中心(站)医院应当做好“”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受理、指挥调度等记录及保管工作,并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相关规定,做好现场抢救、监护运送、医院接收等记录及保管工作。
实施(共同实施)单位
医院
服务对象
急诊就诊公民
27事项名称
医保办理服务
办理依据
1.关于印发安徽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皖政〔〕27号):(七)医疗保险费的支付要规定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分开管理,不得互相挤占。个人帐户主要支付小病、小额或门诊医疗费用,也可以用于支付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及从统筹基金中支付时个人须自付的部分。统筹基金主要支付大病、大额或住院时起付标准以上个人自付部分以外的医疗费用。
2.《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在显著位置悬挂定点医疗机构标牌,供参合农民识别;在显著位置设置宣传栏与公示栏,宣传新农合补偿政策,公布就诊及报销流程,公示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第四十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内部医疗质量与医疗费用控制制度。制定每门诊人次费用、出院者平均医药费用、日均住院费用、药费比例、自费药品比例、平均住院日、抗生素使用率、大型仪器检查阳性率、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收费准确率等指标的控制标准,开展定期评估。第二十九条: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即时结报。
实施(共同实施)单位
医院
服务对象
参加医保的公民
28事项名称
预防接种服务
办理依据
1.《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第八条: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预防接种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45号)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使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主席令第17号)第十五条: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的需要,制定传染病预防接种规划并组织实施。用于预防接种的疫苗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儿童的监护人应当相互配合,保证儿童及时接受预防接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实施(共同实施)单位
医院
服务对象
需完成预防接种的公民
29事项名称
病情诊断和病休证明出具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第二十一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2.《疾病的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各种病情书写规范要求。
实施(共同实施)单位
医院
服务对象
需开具门诊病情诊断和病休证明的公民
30事项名称
医院等级证明出具
办理依据
经常性、常态化为群众认可的公共服务事项。
实施(共同实施)单位
医院
服务对象
在医保中心报销时需提供证明的公民
31事项名称
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机构内)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安徽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年)第三条:我省境内出生的新生儿,应当依法获得《出生医学证明》。
实施(共同实施)单位
医院
服务对象
公民(新生儿)
32事项名称
病历复制和查询
办理依据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国卫医发〔〕31号)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制或者查阅病历资料的申请,并依规定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一)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二)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实施(共同实施)单位
医院
服务对象
有过住院史的公民及其代理人、保险机构、公安、司法机关等
33事项名称
职业健康检查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可以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也可以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十日内组织现场调查。用人单位不得拒绝、阻挠。
2.《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第六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具有以下职责:(一)在批准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范围内,依法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出具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二)履行疑似职业病和职业禁忌的告知和报告义务;(三)定期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包括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四)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五)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实施(共同实施)单位
医院
服务对象
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公民(劳动者)
34事项名称
远程会诊服务
办理依据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推进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的意见》(国卫医发〔〕51号):三、完善服务流程,保障远程医疗服务优质高效(二)签订合作协议。医疗机构之间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要签订远程医疗合作协议,约定合作目的、合作条件、合作内容、远程医疗流程、双方权利义务、医疗损害风险和责任分担等事项。(三)患者知情同意。邀请方应当向患者充分告知并征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须征得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书面同意。
实施(共同实施)单位
医院
服务对象
公民
35事项名称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三条“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2.《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规划发〔〕57号一、人口死亡医学证明的签发人口死亡医学证明是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说明居民死亡及其原因的医学证明。(一)自年1月1日起,各地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全国统一制定的新版《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死亡证》共四联(式样见附件1)。(二)《死亡证》签发对象为在中国大陆死亡的中国公民、台港澳居民和外国人(含死亡新生儿)。(三)《死亡证》签发单位为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
实施(共同实施)单位
医院
服务对象
辖区内死亡的户籍居民和非户籍居民(包括中国公民、港澳台居民、外籍公民,含死亡新生儿)
36事项名称
精神病人医学鉴定
办理依据
《医院等23家医院进行有关医学鉴定的通知》(皖政办〔〕12号):二、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医院进行:医院。
实施(共同实施)单位
医院
服务对象
精神病人
37事项名称
健康教育与促进健康行动服务
办理依据
1.国家卫生计生委宣传司《关于做好年中央转移支付地方健康素养促进行动项目的通知》(国卫宣传健便函[]号):开展健康教育公益广告的开发与播放,健康巡讲专家遴选,并组织健康巡讲活动,健康促进县(区)创建,医院创建,继续开展健康素养、烟草流行以及中医素养监测,通过热线开展戒烟干预服务,开展重点疾病和重点领域健康教育等多项服务工作,提高我省居民健康素养和健康水平,推进健康中国建设。
2.《全国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工作规范》职责第五条“开展健康危险因素和健康素养监测,开展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需求与效果评估,及时发布监测与评估结果。”
实施(共同实施)单位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服务对象
公民
38事项名称
艾滋病确证服务
办理依据
1.卫生部关于印发《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卫疾控发〔〕号)第二章第六条:(二)艾滋病检测确证实验室包括艾滋病确证中心实验室和艾滋病确证实验室。艾滋病确证中心实验室设在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艾滋病确证实验室可设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血液中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等。
2.《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二十三条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艾滋病自愿咨询和检测办法,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实施(共同实施)单位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服务对象
全市各初筛实验室和快检点
39事项名称
按季度公布生活饮用水用户水龙头水质状况
办理依据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生活饮用水用户水龙头水质状况按季度公布工作的通知》卫爱秘〔〕号:各市卫生计生委应积极主动地推动监测工作的开展,认真组织实施按季度公布生活饮用水用户水龙头水质状况,并做好督查督导工作。
实施(共同实施)单位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服务对象
公民
40事项名称
全市四害密度监测
办理依据
《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开展孳生地调查,掌握辖区河流、沟渠、景观水体、污水井等蚊虫孳生地和垃圾房、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置场、公共厕所等蝇类孳生地本底情况,有调查方案、孳生地台账,定期检查,了解孳生情况,每年及时对孳生地变化情况进行补充完善。”“针对不同类型的孳生地,分别制定相应的治理方案,有管理制度、环境整治方案和孳生地日常治理措施、有检查、处理及消杀记录,辖区的孳生地得到有效管理和治理。”
实施(共同实施)单位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服务对象
全市四害密度监测点
41事项名称
提供免费避孕药具
办理依据
1.原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第10号令《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及《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草案)》: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主要承担以下任务:拟定计划还说呢关于药具管理的规章制度和规范;拟定药具专项经费分配和需求计划方案;编制计划生育药具业务工作经费年度预算和决算;承担本级的药具专项经费管理及使用、计划统计、仓储调拨、质量管理、发放服务等工作和对下一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2.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对计划生育委员会下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清理整顿的批复》(皖编字()号):主要职能负责全省避孕药具的计划、供销、储运、发放网络等管理工作,以及宣传指导和效果调查评估工作。
实施(共同实施)单位
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服务对象
育龄群众
42事项名称
新生儿疾病筛查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主席令第33号)第二十四条:医疗保健机构为产妇提供科学育儿、合理营养和母乳喂养的指导。医疗保健机构对婴儿进行体格检查和预防接种,逐步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婴儿多发病和常见病防治等医疗保健服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包括以下事项:(一)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二)婚前医学检查;(三)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四)助产技术;(五)实施医学上需要的节育手术;(六)新生儿疾病筛查;(七)有关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第二十五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新生儿先天性、遗传性代谢病筛查、诊断、治疗和监测。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开展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和苯丙酮尿症等新生儿疾病的筛查。
实施(共同实施)单位
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服务对象
医疗机构分娩的所有活产新生儿
43事项名称
入托幼机构儿童健康检查
办理依据
1.《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卫医政发〔〕77号)第九条: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规范,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健康体检的质量。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受检者在健康体检中的医疗安全。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对受检者相应的告知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婴幼儿入托儿所、幼儿园,应当持有《儿童入托儿所、幼儿园健康检查表》和儿童保健手册,方可办理入托入园手续。”
实施(共同实施)单位
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服务对象
市级管理的(三所幼儿园)托幼机构儿童
44事项名称
接受献血服务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八条: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第九条:血站对献血者必须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第十条:血站采集血液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
2.《血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4号)第九条:中心血站应当设置在设区的市。其主要职责是:(一)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在规定范围内开展无偿献血者的招募、血液的采集与制备、临床用血供应以及医疗用血的业务指导等工作;(二)承担供血区域范围内血液储存的质量控制;(三)对所在行政区域内的中心血库进行质量控制;(四)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任务。第十条:中心血库应当设置在中心血站服务覆医院内。其主要职责是,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在规定范围内开展无偿献血者的招募、血液的采集与制备、临床用血供应以及医疗用血业务指导等工作。
3.《血站质量管理规范》卫医发〔〕号13.献血服务建立、实施、监控和改进献血服务质量体系,确保为献血者提供安全优质的献血服务,从低危人群中采集血液,确保血液的质量。
实施(共同实施)单位
市中心血站
服务对象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团体献血)或所有符合无偿献血条件且有意愿参与献血的公民(公民个人献血)
45事项名称
供血服务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八条: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第九条:血站对献血者必须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第十条:血站采集血液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第十一条: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的血液出售给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2.《血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4号)第九条:中心血站应当设置在设区的市。其主要职责是:(一)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在规定范围内开展无偿献血者的招募、血液的采集与制备、临床用血供应以及医疗用血的业务指导等工作;(二)承担供血区域范围内血液储存的质量控制;(三)对所在行政区域内的中心血库进行质量控制;(四)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任务。第十条中心血库应当设置在中心血站服务覆医院内。其主要职责是,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在规定范围内开展无偿献血者的招募、血液的采集与制备、临床用血供应以及医疗用血业务指导等工作。
实施(共同实施)单位
市中心血站
服务对象
宣城市辖区内具备临床用血资质的医疗机构
46事项名称
无偿献血者用血报销服务
办理依据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十六条:实行个人储血用血制度。无偿献血的公民,本人临床用血时,凭本人身份证和《无偿献血证》,按无偿献血量二倍免费用血。公民无偿献血达毫升的,终身享受免费用血。第十七条:实行家庭成员互助用血制度。无偿献血的公民,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用血时凭其《无偿献血证》和有关证明,按无偿献血量等量半费用血;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按无偿献血量等量免费用血。
实施(共同实施)单位
市中心血站
服务对象
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