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卫生法对被精神病的法律应对

2017-5-22 来源:不详 浏览次数:

林华诉说起自己近3个月来的遭遇,既心有余悸又气愤不已。人到中年的他是一家建筑公司的老总,与妻子的关系不好。三个月前的一个晚上,林华吃过泡面后感觉头晕并睡着,迷迷糊糊间,他发现妻子正指挥几个人往自己身上绑胶带,他想反抗,却没有一点力气。他完全清醒后,发医院。医院的病历记载,医生对其精神专科检查为:“年貌相称,仪表整洁、接触合作、对答切题……可疑存在幻听、可疑嫉妒、被害妄想,智能无异常,等等。”入院诊断:“偏执性精神障碍,头部软组织挫伤”。

林华的姐姐得知弟弟被送进精神病院后,医院。当她看见弟弟脸上多处青肿淤血,感觉事情蹊跷。依照林华的嘱咐,姐姐查询了林华的股票交易记录,发现其名下价值多万元的股票已经被低价抛售。林华的姐姐马上向当地公安局报案,医院提出对林华进行精神病鉴定的要求。医院没有鉴定资格,警方介入后,要求林华的妻子协助办理转院手续,将医院进行精神病鉴定。经过2天的诊断,医院确诊林华“目前无精神病性症状”。

但是,当医院确诊林华未患精神病,并多次要求林华的妻子协助办理出院手续时,却遭其妻子拒绝。直到2个月后,医院在书面通知其妻子办理出院手续未果的情况下,才最终允许林华的姐姐为林华办理出院手续。医院在《疾病证明书》中写道:“经近2个月医院专家组会诊后得出结论:目前无精神病性症状。”

林华回到家后,发现妻子早已失踪,而且不单多万元的股票被套现,家里数百万存款也被席卷一空。

林华于是向公安局报案,要求追究妻子刑事责任,医院违规收治并限制人身自由的做法提出质疑,医院的法律责任。医院抗辩认为患者系由直系亲属送来,精神障碍诊断具特殊性,医院已依照诊疗规范进行诊治,虽后来确诊为“无精神病性症状”,但临床应允许对精神障碍患者逐步观察诊断过程。医院则认为已对林华做出及时准确的诊断,应当得到认可。至于后来没让患者出院,医院抗辩是严格依照精神障碍患者出院流程规范的要求进行,就算追责,也应追究林华的妻子不配合办理出院手续的责任,医院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以上是一个改编的真实案例,当时正值精神卫生法草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此“被精神病”案例引起社会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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