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刺数刀致人死亡,双向情感障碍不影响定罪

2022-12-24 来源:不详 浏览次数:

今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万某弟故意杀人一案。据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万某弟于年5月24日购买尖刀,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万达广场附近寻找作案目标。期间,万某弟见被害人沈某某及同伴共三人,遂尾随在三人身后伺机作案。当行至和昌集团施工工地西门口时,万某弟持尖刀往沈某某颈脖处连刺数刀,之后逃离现场。沈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被害人沈某某系被他人用单刃刺器刺伤全身多处致大出血死亡。经江西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万某弟患有双相情感障碍,案发时处于缓解状态,辨认和控制能力完整,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很多朋友曾戏言,说最怕刑事案件出现“精神病”。为什么这样说?因为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特殊人员的刑事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所以,并不是“精神病”犯罪等于没犯罪,只是在刑法上有差别。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那么,如何认定故意杀人罪?

首先,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其次,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再次,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

最后,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以构成。以不作为行为实施的杀人罪,只有那些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才能构成。

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即违反了国家的法律。

具有违法阻却事由是不构成本罪的。如执行死刑、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均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直接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间接故意杀人罪以被害人死亡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才能断定行为人负罪责。

而对于上述案件当中,行为人虽然有双向情感障碍,但经鉴定案发时处于缓解状态,可以完全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因此和普通人一样,需要对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转载请注明:
http://www.xinhongjz.com/jsbyf/13842.html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网站首页 版权信息 发布优势 合作伙伴 隐私保护 服务条款 网站地图 网站简介

    温馨提示:本站信息不能作为诊断和医疗依据
    版权所有 2014-2024
    今天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