殴打老人致精神失控博兴刘某某太狂了还

2021-8-17 来源:不详 浏览次数:

被告人刘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2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现住博兴县**镇**村**号。年7月2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博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年11月8日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被博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年10月19日被博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本案由博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相关规定,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一、年3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酒后到同村崔某甲家,二人因琐事发生争执,崔某甲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将刘某甲劝回。次日7时左右,被告人刘某甲持板斧到被害人崔某甲家砸坏排烟罩并砍大门;二、年3月20日左右,被告人刘某甲因不满同村崔某乙怀疑自己偷其手机,遂强占崔某乙新买的手机拒不归还,后在民警介入情况下,刘某甲让高某某将手机还至店子派出所;同年3月29日,被告人刘某甲无故到王某某家砸坏崔某乙一辆黑色摩托车;同年4月9日上午,刘某甲又因崔某乙不接其电话,携带铁管到崔某甲家找崔某乙,被告人刘某甲拉倒并用铁管砸被害人崔某乙的摩托车,后崔某乙与刘某甲发生打架,崔某甲报警。三、年4月2日10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到同村老年人许某某家无故殴打被害人许某某致其精神失控,许某某的女儿许某宁现场报警。四、年4月6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在刘光辉家门口随意殴打被害人侯某某,并用铁锨、石块砸坏侯某某的摩托车;同年4月9日,被告人刘某甲又携带铁管到侯某某家砸坏茶几和水壶;同年6月2日晚上,被告人刘某甲在**镇**村**村交界路口强行开走侯某某驾驶的一辆白色六轮货车,后在民警介入情况下归还。五、年5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在刘某乙家门口,因不满刘某乙未帮其干完活,随意殴打被害人刘某乙致其受伤。六、年10月15日下午,被告人刘某甲在刘某丙经过其家门口时,持铁锨随意殴打被害人刘某丙,致其受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扣押铁锨等物证;2.户籍证明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高某某、王某某、刘光辉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崔某甲、崔某乙、侯某某、许某某、刘某乙、刘某丙的陈述;5.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视听资料光盘三张;7.受案登记表、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等证明材料。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多次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毁损、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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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检察网(图文来源于网络与内容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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