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医保政策调整了,2016年1月1日执
2018-5-1 来源:不详 浏览次数:次日前,根据汉政办发56号文件精神,汉中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做出相应调整,执行时间为年1月1日。
一、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
三级医疗机构从现行的元调整为元;
二级医疗机构从现行的元调整为元;
一级医疗机构从现行的元调整为元。
凡转市外医疗机构住院诊疗的,起付标准提高20%。
二、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一)调整学生儿童、大中专学生(以下称学生儿童)个人缴费标准
年起我市学生儿童个人缴费从20元提高到50元。低保家庭、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个人缴费仍按照10元缴纳。成人个人缴费暂不做调整。
(二)调整待遇保障水平
1.调整最高支付限额
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从成人6万元、学生儿童和大中专学生8万元统一调整为15万元。
2.调整起付标准
按照不同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
医院起付标准从现行的元调整为元;
医院从现行的元调整为元,转外元;
医院从现行的元调整为1元,转外1元。
3.调整报销比例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成人、学生儿童报销比例调整一致,不再分设。
医院:统筹基金支付从80%,调整为85%;
医院:统筹基金支付从70%,调整为75%;
医院:统筹基金支付从55%,调整为60%。
(三)调整城镇居民门诊大病支付待遇
门诊大病包括门诊特殊病和门诊慢性病。
1.门诊特殊病符合住院条件的设立家庭病床,参照住院标准承担起付标准和个人负担费用,家庭病床费用计入本人当年住院医疗费用,不突破年度最高封顶标准。
门诊特殊病种为: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器官移植术后服抗排斥药、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透析(腹膜透析和血液透析)共3个病种。
2.参保居民门诊治疗慢性病一个年度内累计报销一次,起付线和报销比例参照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标准执行,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0元。共设置20个病种,分别为:
原发性高血压、冠心病、慢性活动性肝炎、耐多药肺结核、精神病、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脑梗塞后遗症期、脑出血后遗症期、系统性红斑狼疮、白血病、过敏性紫癜、脑性瘫痪、儿童哮喘、糖尿病、类风湿性关节炎、帕金森综合症、慢性肾功能不全、儿童支气管炎、血友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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