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居民医疗保险不予报销内容2
2017-9-9 来源:不详 浏览次数:次泰安市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一)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因工(公)负伤或工(公)伤旧病复发,职业病的医疗和康复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因美容、矫形、斜视、近视等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违法犯罪、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自杀、自残发生的医疗费用(非精神病);
(六)因公出国、出国探亲、考察、进修、讲学境外或赴港、澳、台地区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七)各种健康体检发生的医疗费用;
(八)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责任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九)各种不孕不育和性功能障碍以及性病检查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未成年人、在校学生门诊、急诊费用除外);
(十一)其他不符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
(十二)其他不符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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