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一川杀害儿童案二审仍判死刑,精神疾病并

2022-12-22 来源:不详 浏览次数:

12月30日14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黄一川故意杀人上诉一案作出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对黄一川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上海高院经审理查明,黄一川为泄愤,有预谋、有准备地在校园附近持斩切刀连续砍杀毫无防备的三名儿童及一名儿童家长的要害部位,造成两人死亡、两人轻伤的严重后果。黄一川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鉴定,黄一川患有精神分裂症,在本案中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上海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黄一川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两人死亡、两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处罚。黄一川虽具有坦白情节,且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但其犯罪动机极其卑劣,手段十分残忍,后果特别严重,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且其精神疾病对其作案时辨认、控制自己行为能力没有明显影响,依法不足以从轻处罚。

检察员、上诉人黄一川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宣判。上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被害人家属、上诉人家属及社会各界群众近60人参与旁听。

至此,这件轰动一时的上海世外小学杀人案,29岁的凶手黄一川终于伏法,可以说,这个判决结果很符合民意。唯一存在争议的,便是精神病者仍判死刑,至今仍有不同的声音看法。

有部分律师认为,鉴于凶手患有精神疾病,权衡之下,应判死缓留待观察。

有部分律师则认为,精神病本非免死金牌,何况此案伤及幼童,影响恶劣。

而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案件回顾

被告人黄一川因自认为遭到他人的欺辱和伤害,遂产生杀害无辜儿童以泄私愤、报复社会的歹念。

年3月至10月,黄一川先后在上海、广州等地拍摄多所小学、幼儿园照片,选择作案目标。

年6月6日黄一川再次来沪,通过反复实地观察,最终决定以上海市世界外国语小学的学生作为作案目标。

6月28日7时许,黄一川携带事先准备的不锈钢斩切刀至该校附近驻足窥探,伺机作案。

11时30分许,黄一川尾随该校小学生谭某某、费某某、金某某、学生家长张某某等人,行至距校南门约米处时,黄一川拿出斩切刀进行砍杀,造成谭某某因被锐器砍切项部造成颈椎、颈髓及椎动脉离断致中枢神经系统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而死亡。费某某因被锐器砍切头面部及左手掌等处造成颅腔开放、左手离断等致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而死亡。金某某、张某某头部等处损伤构成轻伤。黄一川行凶后随即被群众和安保人员当场扭获。

对于此事件,笔者还是那句话:宽恕一个罪犯,有可能再造成另一个家庭的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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