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4岁娃遭精神病人砍伤成10级伤残,因

2023-3-16 来源:不详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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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心捐款和赔偿怎么能混为一谈?”

这是一位网友的质疑声音。这声音的发出是因为这件事特别的让人想不通。

四川隆昌,年5月,女童小雨遭精神分裂邻居王某砍成重伤,造成十级伤残。小雨向邻居王某索赔医药费、各项赔偿共18万元。近日,法院判王某赔偿护理费等7万元,因小雨收到捐款16万,10万医疗费则不赔,引发争议。

据悉,王某自年开始出现精神异常,曾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其先后三次住院治疗。

年5月5日下午4时,小雨随其奶奶在路边玩耍时,王某突然发病将小雨砍伤。这个4医院里一共住了天才出院。

孩子后来经鉴定为十级伤残。除医保报销外,其治疗花费还话花了10万余元。当时,女孩的家庭很困难,一时也拿不出那么多的钱给孩子治疗。孩子被砍伤的消息被媒体报道后,众人纷纷献爱心为孩子捐款。据悉,女孩家人获网络平台、当地政府等捐助共计16万元。

但之后的事却让很多人始料未及,小雨出院以后小雨父母向隆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王某一方连带赔偿总费用18万余元。经过法院一审判决,对于小雨父母索赔的10万余元医疗费法院不予支持。法院仅支持小雨方主张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其他费用共计元,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元,被告方还应该承担元。

法院认为,网络平台捐款以及政府捐款是具有社会性和针对性的,是为了帮助原告解决治疗费用困难,此款足以弥补原告所主张的医疗费用损失。

基于以上原因,法院遂作出了上面的裁决。

这个结果在网上曝光以后,受到了众多网友的质疑:这判决是什么逻辑呢?

有网友表示,此案应该是法官机械的沿用了审判实务,通常人身损害案件医疗费只能产生一次,实报实销,说白了就是受伤者不能通过医疗获得收益。包括第三人致害的工伤类案件,现在法律允许伤者既可以向单位主张工伤赔偿,又可以向实际致害的第三人主张人损赔偿,即可以获得双重赔偿,但医疗费也只能向某一方主张一次。

有网友提出了另一种可能性:可能一部医院的账户,专款专用。这样一来伤者并没有实际支付医疗费,也就没有实际产生医疗费这一部分的损失。没损失则没有赔偿,这是法律最基本的逻辑。医院账户用于支付医疗费了,这样法官确实不好判,因为伤者没有实际产生医疗费的损失。如果捐款是全部直接向个人支付,那法官就确实考虑不够全面了。

不过,小编始终认为,捐款和凶手赔偿医疗费之间应该不存在什么冲突。再者说,每个人捐款的具体意思并不一定完全一样,比如,是慰问金难道就不行吗?这是给孩子买好吃的钱难道就不行吗?

不管怎么的,爱心捐款是有爱心的人捐的,凭什么恶人不需要负责。大家的捐款是为了帮助受害者,又不是为了帮助施害者。从某种程度上说,这种裁决也间接造成了一个事实——大家众筹给罪犯付钱。既然如此,就是好心人是为罪犯买单了,那么,这经过好心人同意了吗?

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无损失无赔偿。法律上似乎没错,但违背了基本的公平正义观念。另外需要思考的是如果按此判决的逻辑,那么现在司法实践中普遍认同的交通事故侵权赔偿和工伤待遇并行的裁判规则也值得商榷,本案需要再论证。

不妨再扯远一点,若按这案子的裁决逻辑,之前被亲妈和男友虐成那样的小女孩,她也收到了很多捐款。那么,在这些捐款的“助力”下。她的禽兽亲妈和后爸难道就可以减轻刑罚甚至无罪释放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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