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关注事发时司机精神病发南京宝马撞
2018-5-25 来源:不详 浏览次数:次
6月20日下午在南京市发生了一起惨烈车祸:一辆白色宝马轿车高速直行闯红灯,拦腰撞碎前方正常转弯的马自达轿车致车上两名年轻人被抛出车外当场死亡,事发后肇事车主逃离。根据警方的调查,事发时宝马车的车速高达.2km/h,今晚(9月6日)9点24分,南京交警发布了事件最新的调查结果:王季进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南京交警发布的声明提到,根据犯罪嫌疑人肇事前后的异常表现,同时根据秦淮区人民检察院的要求,以及王季进妻子委托律师的申请,警方与7月初托南京脑科一员司法鉴定所对王季进“是否患有精神疾病,作案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进行司法鉴定。8月31日,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王季进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目前,警方根据法律程序已将司法鉴定意见告知事故当事方,如事故当事方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提出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什么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是指刑法中规定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主体。
刑法规定的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包括四种情况:
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包括14周岁以下的,14以下是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我国《刑法》规定,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除了上述8种罪外,该年龄段人不负有刑事责任。同时《刑法》明确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属于完全不负刑事责任阶段)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3、已满75周岁者。该年龄段的人故意犯罪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过失犯罪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4、生理缺陷者(聋哑人、盲人)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来源:百度百科)
●事件回顾
年6月20日13时53分许,在南京市秦淮区石杨路与友谊河路交叉路口发生一起严重交通事故,一辆宝马轿车以.2km/h的速度闯红灯撞上正常转弯的马自达轿车,致马自达轿车上一男一女被强大的惯性力甩出车外当场死亡,被撞的马自达轿车几乎全毁。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弃车逃走,随后被警方抓回,目前司机已经被拘留。(文/太平洋汽车网林锡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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