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患者离婚纠纷如何判决
2024/8/26 来源:不详 浏览次数:次中科白癜风恢复美丽黄皮肤 https://m.yiyuan.99.com.cn/bjzkbdfyy/a/273369/精神病人离婚纠纷如何处理
一、裁判文字号: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邢东民初字第号
二、案由:离婚纠纷
三、当事人:原告王某。被告张某。法定代理人宁某,系被告张某的母亲。
四、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经人介绍认识,年12月17日登记结婚。年4月7日生一女孩取名张文某,现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父母帮助照看。原告与被告婚后购买了位于邢台市桥东东牛角44号2#楼2-5-15号房屋一处。年2月14日至年3月8日被告在邢医院住院治疗,并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原告王某于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本院调解于年8月9日撤回起诉。原告随后便搬离与被告张某分居。年6月8日至年8月7日被告张医院住院治疗,继续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目前患有精神分裂症的张某由其父母照顾生活。被告提交医院收费收据11张共计元(已从邢台市桥东区民政局领取医疗救助金元)、邢台天宇平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内部出库单5张,主张以上费用应由原告王某承担。原告主张陪嫁物品电视一台、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助力车一台、四铺四盖及婚后购买的挂式空调一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当庭予以认可。五、案件焦点
1、原、被告婚前婚后感情情况,感情是否破裂?2、原、被告子女情况,未成年子女由谁抚养?双方现在经济收入情况?3、原、被告有无婚前个人财产及夫妻共同财产情况?有无共同存款及债权债务?4、原告是否尽到了夫妻相互扶养的义务?5、被告精神、身体情况及生活状况?及其父母的身体及生活情况?6、被告自理能力和治疗、生活基本需求是什么?六、法院裁判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虽经人介绍,但自愿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有了孩子,并共同购置了住房,是具有一定感情基础的。原告主张被告张某在结婚时隐瞒患有精神疾病,没有相关证据证实,不予认定。共同生活期间被告张某患得精神分裂症,使得夫妻生活状况极不稳定,夫妻双方又因下岗等原因产生一些矛盾,未能理智对待慎重处理,原告承受较大压力要求离婚,为一般人所能理解。双方分居时间较长,至今均无退让和好迹象,且原告已坚持起诉离婚三次,经本院调解双方主要是协商离婚财产处理和离婚后张某的生活安排,并没有表现出积极的和好意愿,原告与被告的婚姻感情确已破裂,已经失去转好的可能,经调解无效本院依法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关于被告张某的治疗费用给付请求和困难帮助问题,被告张某已经过两次住院治疗,医院的服药治疗建议,但目前仍然只能靠药物维持,结合张某两次住院治疗的诊断证明和出院证明能够推定对于张某精神分裂症的治疗是需要长期持续的过程。虽然原告表示以迫于被告病发时的家暴威胁而搬离分居,但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有互相抚养的义务,在被告治疗期间原告应当在生活上悉心照料被告,在经济上承担起被告的治疗费用,积极帮助被告治疗恢复,但原告却消极对待,选择远离被告,对被告的治疗、生活不做安排,怠于履行对被告应尽的抚养义务,致使被告在无法正常工作,无经济来源的情况下,生活陷于困难,只能由父母照顾,原告作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个体应承担相应责任,故婚姻存续期间被告治疗精神分裂症的费用依法应由原告承担,对被告的给付请求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所举内部出库单缺少其它证据佐证,不能直接认定,但被告治疗精神分裂症确属事实,其给付请求必要、合理,所需费用的数额计算将酌情考虑,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予以体现。
鉴于离婚后被告的生活、医疗、监护等问题亟待解决,其患有精神分裂症无法正常工作,无经济来源,加之一直照顾其生活的父母进入老年期,生活紧张且身体状况一般,离婚后整个家庭将陷入困境,被告将面临严重的生存危机,在此情况下原告起诉离婚时依法应当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对被告给予适当帮助,对被告困难帮助问题亦将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予以体现。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原告提交的房权证邢市字第号房产证证实,位于邢台市桥东东牛角44号2#楼2-5-15号房屋一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被告双方均无能力竞价或依据评估补偿对方以取得房屋所有权。原告主张的陪嫁物品电视一台、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助力车一台、四铺四盖属于原告家庭在结婚时赠与给原、被告共同生活使用的财产,被告当庭予以认可,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与被告婚后购买了格力空调挂机一台安装于邢台市桥东东牛角44号2#楼2-5-15号房屋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对以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综合考虑原告应当承担的婚姻存续期间被告治疗的费用、原告依法应当根据被告的生活困难程度给予适当帮助、体现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以及原告实际经济状况等因素,依法确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位于邢台市桥东东牛角44号2#楼2-5-15号房屋一处,原告按照35%份额享有所有权,被告按照65%份额享有所有权;电视一台、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助力车一台、四铺四盖、挂式空调一台归被告所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后,原告不再另行承担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和离婚后治疗精神分裂症的费用。关于原告、被告各自主张的因购买房产向各自亲属所借债务问题,原告、被告没有提交相应证据,且与本案不属相同法律关系,本次诉讼不予认定处理。
关于子女抚养,原告与被告婚后于年4月7日生一女孩取名张文某,现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父母帮助照看,鉴于被告患有精神分裂症,为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出发,原告与被告离婚后张文某应随原告共同生活较为妥善。被告患有精神疾病无法正常工作,无经济来源,又需长期治疗,没有能力承担抚养费。对于抚养关系和抚养费用承担问题,待被告治愈后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另行主张。
综上,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位于邢台市桥东东牛角44号2#楼2-5-15号(房产证号:房权证邢市字第号)房屋一处,原告王某按照35%份额享有所有权,被告张某按照65%份额享有所有权;电视一台、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助力车一台、四铺四盖、挂式空调一台归被告张某所有。三、婚生女孩张文某随原告王某共同生活,被告张某不承担抚养费。四、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本案值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