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跌倒受伤死亡被判有责,如何认识护理级

2024/3/13 来源:不详 浏览次数:

导读: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在病人因各种原因自杀或跌倒、坠楼,造成的纠纷中,人们很难识别该类纠纷与诊疗活动存在何种联系,是否与诊疗活动有关,甚至对算不算医疗纠纷产生疑惑。对患者受伤或死亡的后果应如何承担责任,医患双方各执一词。到底该如何处理呢?

案情摘要:

刘某于年1月13日因心慌、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混合型阿尔茨海默病性痴呆伴抑郁状态。长期医嘱记载:刘某系二级护理,防跌倒、防坠。年1月19日上午8时37分左右,刘某从住院部放射科通往广场的门走出,不慎摔倒,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出具了死亡医学证明,其中死亡原因内容为:摔伤。

患方认为:该医院作为正规的诊疗机构疏于管理,未尽到对病人的护理义务,致患者死亡于非命,存在重大过错。

医方认为:在住院期间,医护人员均按相关规定对其进行治疗,治疗期间患者症状明显改善。监控视频显示,患者、家属的活动情况,医院B座后身中部门出口走出,在附近的2-3米户外处忽然倒地不起,始终一动未动。医护人员在知道家属找不到患者的第一时间,及时安排技师调取监控录像,在得知患者躺在地上后,医务人员紧急赶往抢救。医院在抢救死者过程中,及时、准确,符合抢救操作规程。

因家属不同意解剖,对死因不能明确的责任应由家属承担。

《患者住院须知》中明确写明“住院期间不得擅自离开病区、离院、外宿、以免发生意外。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意外情况后果自负,院方不负任何责任。如病人为二级护理,请在本楼层内活动,不要私自下楼。”医院尽到护理方面的告知义务。

医疗机构对患者病情所涉生命体征进行观测治疗,无权利对其进行限制活动,不负有监护义务。

患者生前系成年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生前诊断为“混合型阿尔茨海默病性痴呆抑郁状态”,是医学上提示的一种状态,而并非经过医学鉴定后的抑郁症,病历中精神检查明确记载:意识清楚,时间、地点、人物定向完整,日常生活表现正常。

综合监控录像和病历记载,死者其从安全出口下楼、倒地、抢救、死亡过程,其死亡属突发事件,与医院无关。

法院认为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死者病历中的长期医嘱中明确记载刘某系二级护理、防跌倒、防坠。医院收取了二级护理费用,其有义务每二小时巡视患者病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根据患者病情正确实施护理措施和安全措施、提供护理相关的健康指导。而医院未尽到根据患者病情正确实施护理措施和安全措施的义务,且也未告知刘某或家属刘某应注意防跌倒、防坠,其管理上有过错,并造成刘某摔伤致死。医院的过错程度和本案实际情况,医院承担50%过错责任。

律师评析

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的意见》进行发布,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平台于年2月14日上线,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机制,逐步从设计层面走向实际运用与开展,尽最大努力消除“类案不同判”现象,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变得更为触手可及。

每个具体的案件不尽相同,但具有类似共性的案件,便是类案。病人自行走失,在走失过程遭致人身损害的案件时有发生,如何区分患者、家属、护理人员的责任,应建立相应的评判标准,否则难以做到法律的统一适用。

本案的判决便揭示了一定的责任认定规范,可在类案中参考适用。

医务人员护理、告知义务的边界。以本案而言,应每2小时巡视患者病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根据患者病情正确实施护理措施和安全措施、提供护理相关的健康指导,告知刘某或家属刘某应注意防跌倒、防坠。

进一步展开分析即为:根据患者病情、药物及其副作用、心理状态提示,患者具有跌伤的危险,医方在医嘱中根据该危险作出防跌、防坠的要求,但未能有效安排适当的、合理的避免措施,鉴于家属并不能从医学知识层面了解相关危险,也难以自行做出合理安排。医方根据事实上的医疗服务合同,应满足患者获得基本的人身安全防范的注意告知。而医方未履行该告知义务。

医方的抗辩,具有一定合理性,比如,医务人员重点在提供合适的诊疗服务上,对患者人身安全难以提供足够的保障。相反,在承担繁重的医疗服务义务的同时,医务人员还面临患者、家属因不理解或自身疾病、心理因素等,对医务人员进行的滋扰或攻击的危险。只要不属于具有明显人身危险性的患者,医方均不应承担严格的人身安全保障义务。

但医方仍不应忽略,以一般社会人的理解,医方应注意的义务。如判决所指,应根据患者病情正确实施护理措施和安全措施。何为正确的防护措施?以一般人的理解,应明确告诉家属与病人,病人不得单独自行外出,在防止病人单独外出上,应在病房出口、科室出口设置相应防范措施。

如果说法律是抽象的,而判决是具体的。那么,在本案中,因医嘱中防跌防坠只是字面上的,而造成后果后,赔偿却是认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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