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解除精神病人的合同吗
2025/6/25 来源:不详 浏览次数:次人这一辈子什么都要有,这要有,哪也要有,但有一样不能有,就是有病。但是,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人吃五谷杂粮,哪有不得病的。昨天,有精神病患者亲属咨询我,单位可以解除精神病人的合同吗?这个问题,法律有规定。1、企业单位解除精神病人劳动合同的规定。原劳动部制定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自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根据职工参加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规定了三个月到二十四月的医疗期。对于某些特殊疾病,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号规定: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职工患病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精神病人医疗期满,用人单位也可以按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吗?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精神病患者可否解除劳动合同的复函》规定:精神病患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已治愈或病情很轻并得到稳定控制,经鉴定具有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应适当安排其工作,不得因病解除劳动合同。经鉴定确实丧失劳动能力的,解除劳动合同,并由企业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3个月至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今后,随着全国精神病康复方案的实施,作为扶持残疾人的政策,对精神病患者医疗期满能够从事工作的,应由企业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应正确理解上述规定规定中的“经鉴定具有劳动能力”和“经鉴定确实丧失劳动能力”,我认为应作出有利于劳动者的解释,即:具有劳动能力,只需有部分劳动能力,用人单位应安排劳动者适当的工作。无劳动能力应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2、事业单位解除精神病聘用合同的规定。《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第六条第四项规定: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聘用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因此,对难以治愈的精神病,聘用合同期满前,事业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精神病患者,除应当得到法律保护之外,更多的是需要得到用人单位、社会各界的人文关怀,使他们尽快恢复健康,重新回到工作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