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成免罚金牌南靖检查院对屡偷香
2017-6-14 来源:不详 浏览次数:次妻带儿离家,陈某精神受刺激,此后先后8次偷香蕉。经鉴定,陈某有精神分裂症,但疾病与作案行为无直接关系,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昨天,南靖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对陈某提起公诉。而此前,也有一名精神分裂症的患者,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南靖检方提起公诉。到底,精神病人犯罪,精神病是不是“免罚金牌”?为什么又会被追究刑责?来听听专业人士怎么说。
案例一44岁的陈某,3年前因妻子携子离家,受到精神刺激,此后性情大变,常无故破坏家中财物,拿别人的生活用品满足自己的生活需要,村民因碍于情面不予计较。
谁知在年10月初至10月24日间,陈某先后8次到南靖县靖城镇香蕉园内盗割香蕉,累计盗割12串,约斤,价值余元。年10月24日凌晨4时许,陈某盗窃时被村民当场抓获。
经鉴定,陈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但疾病与作案行为无直接关系,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昨天,南靖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对陈某提起公诉。
案例二去年9月23日晚上9点多,高某在南靖靖城武林村的武林大桥头烧烤大排档喝酒,因心情不好便朝地上砸了一个啤酒瓶子,同在烧烤摊喝酒的高某达因此与其发生口角,后升级为互殴,高某达和3个朋友对阵高某一人。在斗殴中,高某达持绿化苗支架殴打高某,不想被高某夺过,高某达反被打成身体一处轻伤一级、一处轻伤二级。
高某的弟弟告诉警方,哥哥患有精神病,长期服药,并医院的就诊证明,因此办理了取保候审。
经鉴定,高某虽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时不完全性缓解,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日前,南靖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高某提起公诉。
检察官说法
精神病并非“免罚金牌”
有的还是要被追责
经办检察官介绍,并非所有患精神疾病的人犯罪,就一定不负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二、三款明确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陈某因为患有精神分裂症的原因,社会功能下降,无法正常工作,没有经济收入,导致不能满足自己生活上的物质所需,引发偷盗村民的香蕉,此系本案的现实动机。陈某在作案的时候意识清晰,能辨识到自己行为的偷盗性质及后果,疾病与作案行为无直接关系,辨识及控制能力完整,故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而第二个案例中,高某虽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时意识清晰,未引出当时有幻觉、妄想,案发时激情发作,情绪不稳定,易激怒,但对现场有所判断,反映其未完全丧失控制能力,即辨识能力存在,控制能力削弱,故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所以两人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信息源丨闽南网
海都记者曾炳光通讯员黄国华周维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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