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老人去世后宅基地如何处理丨隐瞒事情

2022-6-20 来源:不详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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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老人去世后

宅基地如何处理?

隐瞒实情与病妻离婚被判无效?!

用法律武器

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农村老人去世后

宅基地如何处理?

案例:

近日,读者老王来信咨询,他的父母在农村宅基地上修了一栋房子,听别人说,在他的父母百年离去的时候,老王只能继承那栋房子,而不能继承宅基地,这是为什么?下面我就农村宅基地继承问题进行详细讨论。

律师说法:

农村宅基地怎样继承

依据我国法律,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所有权是集体的,使用权是房屋所有人的,也就是老王的。我们所说的宅基地继承,实际上说的都是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就算继承,也只是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

哪几类人可以继承

1.子女

农村父母去世后,父母所享有的宅基地由村集体收回。如果宅基地上有房屋的,可以由子女依法继承,不论子女户口是否在本村内。在房屋存续期限内,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宅基地可以继续使用至房屋消灭时止。

原是农村居民,子女参加工作已为城镇人口,在农村的父母去世后其宅基地使用权应当交还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房屋还存在的,其房屋是个人的私有财产,宅基地允许房屋继承人使用。

2.亲属

孤寡老人在晚年的时候,他的近家门亲属,比如同辈兄弟们中的某个孩子,会以过继,或者以顶门的方式来照顾老人的生活起居,那么老人去世后财产房子就由这个人来继承了。

哪些情况不能继承

1.已办理分户,并且拥有自己的宅基地

宅基地准则是一户一宅,既然已经分户并有了自己的宅基地,自然不能再继承。

2.未办理分户,但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

农村宅基地资源越来越紧缺,为了保护集体其他人员的利益,不符合条件的子女不能继承。

3.本身属于违章建筑的宅基地

未经任何审批,私自在耕地或空地上建的房子。这样的宅基地不仅不被确权,还会被村集体强制收回,根本不能继承。

4.不属于农村居民户口

由于特殊原因把户口迁走,取消农业户口前又没有把户口迁回来的子女,不能继承父母的宅基地,但可以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

云南靖节律师事务所张京律师

隐瞒实情与病妻离婚被判无效

案例:

年5月,王某与金某登记结婚。从年10月开始,王某因患偏执型分裂症住院治疗,一直未康复。年5月,金某与王某至某民政局处申请离婚登记,某民政局给予办理离婚登记,核发了离婚证。不久,王某的父亲以女儿患有精神病,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行为无效为由,代理王某将某民政局告上法庭,请求撤销离婚登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金某与王某办理离婚登记时,王某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金某擅自带王某至某民政局处办理离婚登记,某民政局依照婚姻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应当不予受理。因此,某民政局向金某与王某核发离婚证的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律师有话说:

说法: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金某与王某办理离婚登记时,王某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金某擅自带王某办理离婚登记,依照婚姻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某民政局应当不予受理。

云南靖节律师事务所张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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